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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開立發票但未交付買受人於查獲前依法報繳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25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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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已開立統一發票但未交付與買受人,既經查明於被查獲前已依法報繳營業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