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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開立發票但未交付買受人於查獲前依法報繳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25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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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開立統一發票但未交付與買受人,既經查明於被查獲前已依法報繳營業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