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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售電視機同時估回之舊品應列存貨俟銷燬時列其他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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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公司出售電視機,由客戶以舊電視機折價抵充部分貨款,應按出售電視機之市價開立統一發票,以舊電視機折價抵充之貨款部分,不得按銷貨折讓處理。三、○○公司將估回舊電視機列為存貨並於銷燬時列入其他損失科目,如於每次銷燬時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有困難,應提出銷燬舊品損失清單,並於出售銷燬後廢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足以證明其銷燬電視機架數之機件數量,以資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