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勞委會給付績優代行檢查機構之獎金免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919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貴會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規定,每年對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年終考核,並對績優之代行檢查機構頒發獎金,經查該項考核獎金與所得稅法第8條第10款規定之競賽獎金有別,係屬受領單位之營業外收益,核非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之範圍,貴會給付上述獎金時,可免予扣繳。三、至於各代行檢查機構如將考核獎金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檢查有功人員,應屬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扣繳所得稅;惟如僅作為全體員工之活動經費,應不視為員工個人之薪資所得,免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