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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詐騙受損如具證明准列當年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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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成品144台被職員詐騙私運加工出口區外,為海關查獲將車貨沒收,該職員如經法院以詐欺罪判決徒刑確定有案,該項損失如無法追回,可提出法院判決確定書及海關證明文件,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第1項第5款(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4目)之規定,列為當年度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