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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輪胎工廠支付不良輪胎補償費准以其他費用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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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車輪胎工廠確因製造技術發生壞損故障所支付顧客之輪胎補償費,如取得顧客出具之合法憑證,經查明屬實者,應按其他費用核實認定。(三)受償之事業應將該上項補償費,列為收入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