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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接受國外勞務訂單依指示提供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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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6/08/23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