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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接訂單後由出口區廠商直接外銷按付款差額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21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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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收國外客戶訂單,復轉向加工出口區廠商訂貨,並由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名義直接對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應依本部75/0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規定,按收付款之差額作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收付款證明文件、國外客戶訂單、國內訂貨文件……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