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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玻璃批發業者因切割而生之損耗不得列為盤損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9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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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營玻璃批發買賣業務者,多係按買方訂貨規格向廠商訂貨,不發生切割損耗問題。其屬自行切割出售者,對於因切割而發生損耗部分,一般均已估列入所須切割部分之玻璃價款內;且因切割而破損者,部分尚可改按其他較小尺寸之規格出售,故不得列為盤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