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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180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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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依本部7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納稅人如已在該限期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5年之規定,惟因已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之30日申報期間,其核課期間應自該條規定之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