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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1: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717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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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