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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717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