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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者免予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1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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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其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表(編者註: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於票券到期兌償時一次扣繳稅款。二、依前項說明,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毋需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