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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接受大陸客戶訂貨並委由當地廠商交貨者可按差額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606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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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接受大陸地區客戶訂購貨物,轉向大陸地區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供應商直接交貨與大陸客戶之貿易型態,應依收付款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比照本部81/12/30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