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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收回之墊付款依代收代付處理免予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7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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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接受國外會計師或國內外投資人之委託,查核國內投資事業年終之「財務報表」或「結算申報」簽證工作,向當事人收回之墊付款,如確非契約規定酬金之一部分,並保存前所墊付費用之原始憑證,以供查核,應准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免予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