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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三角貿易客戶以電匯付款時其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916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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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外匯管制放寬後,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時,未開立信用狀(L/C),以電匯(T/T)方式支付貨款,其取得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有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第三國供應商出貨文件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