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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航運勞務承攬業支付互為代理之國外同業佣金得取證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8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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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運勞務承攬業者支付互為代理之國外同業之佣金或手續費,因同業間彼此交互計算未經結匯者,如該抵帳金額已列報公司當年度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後,得憑國外代理人出具之收據及往來文件認定其支付國外代理人之佣金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