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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部92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對未依法申報經查獲者亦有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806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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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經稽徵機關查獲並依本部924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核課贈與稅者,納稅義務人回復原狀如符合本部922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釋,准免予課徵贈與稅。說明:二、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如贈與人確有法定撤銷權,其撤銷贈與並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依本部922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釋,准退還已納之贈與稅。上開令釋對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亦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