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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部92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對未依法申報經查獲者亦有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806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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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經稽徵機關查獲並依本部
92
年
4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6306
號令核課贈與稅者,納稅義務人回復原狀如符合本部
92
年
2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1458
號令釋,准免予課徵贈與稅。說明:二、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如贈與人確有法定撤銷權,其撤銷贈與並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依本部
92
年
2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1458
號令釋,准退還已納之贈與稅。上開令釋對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亦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