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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對零售商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屬佣金支出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61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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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零售商因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核屬代銷佣金性質,應飭取零售商開立之銷貨統一發票(零售商如屬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取具收據憑證),予以核實認定,未便以廣告費列支,其他事業倘有類似情事者,並應同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