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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不相當代價買賣不動產當事人主張撤銷如經查明確有法定撤銷權准參照部令相關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399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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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陳等與女婿林××間以不相當代價買賣不動產,於922月間經查獲後,當事人主張已於9281日經○○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撤銷買賣,雙方並已依調解約定返還價金及回復原所有權登記,可否參照本部922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辦理乙案。說明:二、本部922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當事人究竟有無法定撤銷權?除依判決理由書記載,有撤銷權之事實業經法院調查認定者外,仍應由當事人提出證據,並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後,方可認定,並非取具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即可據以認定。本件以不相當代價買賣不動產,當事人雖取具○○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惟當事人對該買賣行為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權?應請本諸職權查明,如經查明當事人確有法定撤銷權,例如民法第88條、第92條等,准參照本部上開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