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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收取外國運輸事業代理費及佣金應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729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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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自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收取之進口代理費及進口佣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其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並非船務代理業,除不得由船務代理業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外,該項營業稅亦不得列為稅捐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