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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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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二、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7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7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
(財政部108年6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562880號令修正本令,刪除第2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