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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用不指定用途普通信託資金之利息收入所扣繳稅款屬受託人之稅捐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5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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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銀行)以信託人不指定用途之普通信託資金購買短期商業本票,該短期票券利息之扣繳稅款,係屬貴行獲取該項利息應負擔之稅捐,而非對信託人之所得扣繳稅款。貴行於取得經扣繳稅款後之利息收益,另依法令規定分配與信託人之金額,係屬貴行給付信託人之信託收益。上項收益係信託人之所得,自應以信託人為主體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