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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理外國公司辦理船舶等加油業務所收服務費可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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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理美商○○國際石油公司等在台辦理添加國際航空器及船舶用油業務所收取之加油服務費,係因外銷油料而取得,如依同法(編者註: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應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06/10台財稅第7548906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