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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三角移轉在92年7月2日以後者應補稅處罰不再輔導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3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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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應逕行查明依法處理。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6條處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事責任,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追究刑事責任。(編者註:952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時,應採刑事優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