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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168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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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應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