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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抵押權人因其所從屬之債權人變更而變更不課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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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為從物權,僅在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獲清償,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860條規定,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取償時,始具有財產之價值,抵押權並非獨立之財產權,故同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是抵押權必須隨同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移轉始發生效力,如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承銷貨品之貨款,因供銷單位之負責人變更,須將原以該單位原負責人為抵押權人之登記,變更登記抵押權人為該單位之現負責人,應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