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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股票贈與未成年子女者股利部分應否課徵贈與稅釋示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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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將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於分配股利基準日前,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則嗣後該未成年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包括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所增發之股份),即屬該未成年子女之所得,不發生贈與及贈與稅問題。反之,如父母係在分派股利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者,則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故父母如將股利部分併同上開股票一併贈與其未成年子女者,自應合併課徵贈與稅,如父母係在贈與上開股票後,再將股利部分另行贈與其未成年子女,則股利部分應屬另一贈與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申報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