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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取得短期票券利息收入所納稅捐可列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0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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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取得短期票券利息收入所繳納之營業稅及印花稅,可列為當年度費用處理。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