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15:2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送外商樣品所支付之稅捐可否認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寄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及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75
、
76
及
103
條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稅捐部分,除應由公司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
90
條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自不應由公司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