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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送外商樣品所支付之稅捐可否認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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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寄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及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576103條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稅捐部分,除應由公司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90條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自不應由公司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