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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享有輔助購宅款權益者死亡之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1103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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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享有承購眷宅或輔助購宅款權益之原眷戶死亡相關課稅規定:一、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眷宅或輔助購宅款之權益,該等權益依據國防部9922日國政眷服字第0990001678號函,性質屬公法上之權利,並授予一定之人所能享有,原則上應不得作為繼承或處分標的。準此,上開權益具一身專屬性,於原眷戶死亡時非屬其遺產範圍,無須課徵遺產稅;其配偶或子女依同條項規定承受之權益,係本於政府照顧國軍遺眷生活之政策目的,渠等嗣依同條例所獲之輔助購宅款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二、原眷戶已行使上開權益者,依據上開國防部函,已領取之輔助購宅款或已登記完成之房地所有權,即成為當事人私有財產之一部分,除另有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原則上均可作為繼承或處分標的;承購人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在眷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承購人之繼承人得本於買賣契約書請求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應回歸民法有關財產權之繼承規定辦理。準此,原眷戶選擇承購眷宅並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如於眷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所遺請求移轉眷宅登記之權利,仍應課徵遺產稅;如原眷戶係選擇領取輔助購宅款並於領取後死亡,則應就其所遺輔助購宅款金額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