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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8: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支付對方之入漁費可取證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6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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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之魚貨收入,不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款之範圍,應由該漁船所屬之營利事業依法申報課稅,其因與外國漁業合作,依合約規定給付外國政府之入漁費(作業權利金),既經貴局核准並轉請外匯主管機關核准結匯,如取得銀行結匯證明及對方收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7條規定可予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