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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支付對方之入漁費可取證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6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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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漁船之魚貨收入,不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款之範圍,應由該漁船所屬之營利事業依法申報課稅,其因與外國漁業合作,依合約規定給付外國政府之入漁費(作業權利金),既經貴局核准並轉請外匯主管機關核准結匯,如取得銀行結匯證明及對方收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87
條規定可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