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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旅遊摸彩支出超過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列其他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80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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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其超出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方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三、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15%(編者註︰已提高為40%)者,應予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