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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提撥職工福利金即不得再以福利費用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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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既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應未便因未達提撥之額度,即得以福利費用科目列支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