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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依法支付之員工體檢及定期健檢費用可核實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3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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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編者註: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者,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7款(編者註:現行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