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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創立以後年度始成立職工福利會仍可補提職工福利金並分年攤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3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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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創立時未成立職工福利會者,如在以後年度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會,仍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第1目之規定提列職工福利金,並自提列年度起,分年攤列作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