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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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透過經銷商等舉辦銷貨附贈品活動可列支廣告費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63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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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透過經銷商或零售商舉辦銷貨附贈物品活動,可按廣告費認定,免按代銷佣金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