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20: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透過經銷商等舉辦銷貨附贈品活動可列支廣告費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63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透過經銷商或零售商舉辦銷貨附贈物品活動,可按廣告費認定,免按代銷佣金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