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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透過經銷商等舉辦銷貨附贈品活動可列支廣告費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63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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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透過經銷商或零售商舉辦銷貨附贈物品活動,可按廣告費認定,免按代銷佣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