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費提供產品供他公司贈獎活動依廣告費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免費提供機車
7
台及自行車
14
台,以配合百貨公司舉辦之「我愛○○」大贈獎活動,其提供之目的既係為宣傳該公司產品之推廣市場,具有廣告性質,可按廣告費核實認列,至其給付之獎品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2
款第
10
目(編者註:現行第
11
目)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