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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費提供產品供他公司贈獎活動依廣告費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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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免費提供機車7台及自行車14台,以配合百貨公司舉辦之「我愛○○」大贈獎活動,其提供之目的既係為宣傳該公司產品之推廣市場,具有廣告性質,可按廣告費核實認列,至其給付之獎品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10目(編者註:現行第11目)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