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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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購物贈客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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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