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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購物贈客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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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