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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職員依約攜眷返國渡假其差旅費列支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3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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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聘僱之外籍人員,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攜眷返國渡假所支付之旅費,如經約定由該事業負擔,其屬員工本人部分,可依照財政部台財稅第35247號函規定,以當期費用列支;至眷屬部分,係屬補助費性質,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人員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