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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職員依約攜眷返國渡假其差旅費列支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3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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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聘僱之外籍人員,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攜眷返國渡假所支付之旅費,如經約定由該事業負擔,其屬員工本人部分,可依照財政部
台財稅第
35247
號函規定,以當期費用列支;至眷屬部分,係屬補助費性質,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人員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