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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支付外籍或本國員工旅費及加班費等認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2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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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營利事業聘僱外籍人員,依聘僱契約約定由公司負擔其本人及眷屬之來回旅費,其眷屬旅費得以當期費用認列。三、營利事業對其聘僱之外籍人員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允予回國渡假所支付之旅費得以當期費用認列。四、營利事業租屋供外籍員工使用,所支付之租金及租賃物之修繕費,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72
條規定認列。七、營利事業之員工以自備車輛出差者,在市內或郊區出差之旅費,如不超過按相當里程計算所報之計程車車資,可予認列。但長途旅費支出,應以不超過相當里程之火車或汽車最高票價為限,始予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