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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給付勞工之年資結清金認列費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389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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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與勞工約定以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所定標準結清保留年資者,請依說明三、四認列費用。說明: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編者註:勞動4字第0950020767號書函)規定略以,雇主給付勞工之旨揭年資結清金,不得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動支,且雇主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權益受損之勞工於退休要件成就時,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給付勞工之旨揭年資結清金,既不得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動支,除勞動基準法實施前,依所得稅法規定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設置之職工退休基金,尚有餘額者,仍應儘先由該準備項下沖轉或由該基金項下支付者外,准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四、至該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其於勞工退休要件成就時,依規定給付勞工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分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7款第2目之2及第3目規定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