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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銀行分行接受顧客匯票寄往國外總行貼現不違反準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4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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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接受顧客交付進出口貿易之匯票,經寄往國外總行承兌貼現,或由國外總行轉交第三人承兌貼現,銀行於收到國外總行匯來之款項後,轉交該顧客,並將該顧客交付之承兌貼現利息匯往國外總行,此種融資業務並不牴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0條第1項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2款)有關國外總公司供應分公司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