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二、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三、雇主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上述各項費用得以營業費用列支,並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四、雇主屬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當年度所支付之上述費用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五、附「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
(本部113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6991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