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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支付外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之費用列報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289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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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支付該外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之費用列報規定:一、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以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支付予其所聘僱之員工,該認股權證之酬勞成本於員工執行認股權之當年度,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列為薪資支出。二、外國公司派其員工駐在我國境內為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得於員工執行認股權之當年度,依該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天數,占該期間之比例,計算酬勞成本,依其支出性質以相關費用列支。並應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三、上開酬勞成本應依本部93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7號令規定,以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法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