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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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保公司依規定提撥之賠償準備金准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3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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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編者註:現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編者註:現行第
15
條)規定提撥之賠償準備金,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列為提撥年度之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