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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集保公司依規定提撥之賠償準備金准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3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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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編者註:現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第15條)規定提撥之賠償準備金,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列為提撥年度之費用。